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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事项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条。(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1.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申请受理机关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办理我局驻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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