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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常驻代表处

   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设立外商代表处是一个较佳的过渡桥梁。代表处审批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金要求。但代表处不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性活动,只能代表境外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查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担。

  注册资本

  无注册资本金要求

  代表机构的名称要求

  国别/地区名+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代表处

  例如:香港康栢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经营范围

  只能代表境外母公司从事总部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不能以代表处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所需文件

  境外母公司2年以上持续经营公证文件

  境外母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公证文件

  境外母公司章程或组织协议公证文件

  境外母公司有权签字人证明及护照公证文件

  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任命书公证文件

  首席代表简历

  首席代表护照公证文件(中国有些地区需要首席代表Z签证复印件)

  首席代表2寸证件彩照4张

  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所需时间

  约15个工作日。

  经营期限

  外商代表处法定驻在期限为3年,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代表处驻在期到期前可以申请办理延期,办理延期手续,须提前60日向有关部门递交延期申请报告。

  外商代表处涉及的主要税项及费用
税费项目 深 圳
营业税 每季度应缴营业税 = 每季经费支出额 ÷ 85% × 5%
企业所得税 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 每季度经费支出总额 ÷ 85% × 10% × 25%
涉外劳动管理费 每月需为每位员工支付涉外劳动服务费 400 元人民币
职员社会保险 按照员工工资的17.9%-18.9%计算
职员住房公积金 按照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20%计算

  关于注册外商常驻代表处相关条例,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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